昆山注册公司对公司地址有什么要求
发布日期:2013-05-29 13:01 来源:http://www.ksderui.com 点击:
想要在昆山创业,公司的昆山注册公司地址应当具体、真实,要么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可以用以下材料来证明苏州公司注册地址是否符合条件: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苏州公司注册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如果公司的地址是租借的,那么除了要提交以上资料以外,还应该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如果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上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涉及以下情况的应当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苏州公司注册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相关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相关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苏州公司注册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如果公司的地址是租借的,那么除了要提交以上资料以外,还应该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如果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上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涉及以下情况的应当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苏州公司注册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相关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相关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