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对于文化企业注册条件的放宽
发布日期:2013-04-11 13:05 来源:http://www.ksderui.com 点击:
昆山注册公司的人员告诉我们文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将进一步的放宽。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全文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明确对国内企业、外资企业以及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工商环节的注册、管理等,做出了一定程度放宽。
在工商注册方面,《意见》放宽了文化产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将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它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或者是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另外,对于部分外资企业将有条件地允许使用“中国”字样。《意见》提到,对于外资设立的文化领域,属于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对于非公资本参与文化企业的兼并、重组,昆山注册公司表示:“事业单位性质的文化单位在盈利模式方面,经验比较少,就应当多加利用改制政策,积极吸纳各类资本,逐渐完善盈利模式,把自己的企业做成现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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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部分外资企业将有条件地允许使用“中国”字样。《意见》提到,对于外资设立的文化领域,属于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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