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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16 15:36 来源:http://www.ksderui.com 点击:

 

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       行)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照法律和政策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真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二)民主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依法科学。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程序进行。

(四)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解决、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统筹落实好本地区、本系统内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评估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为重点,在重大决策出台和重大项目实施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做到“应评尽评”,防止在决策、审批等前端环节因工作不当产生社会矛盾。评估重点范围为:

(一)企业改制。对国有、集体企业重组中制定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是否合理,职工群众是否赞同进行评估。

(二)机构改革。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中制定的人员安置、工资、离退休、社会保障和资产处置等政策措施,干部职工是否赞同进行评估。

(三)城市发展和管理。对城镇居民取暖、出租车和公交车运营价格调整,以及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中土地征用、拆迁扩建、居民安置等决策是否合理合法、能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行评估。

(四)资源开发和重点项目建设。水电、矿产、旅游、交通等资源开发及划分界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涉及工程选址、土地征用的,应对居民安置、拆迁补偿等是否合理进行评估。

(五)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复退军人和大学毕业生就业等政策调整,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引发社会矛盾进行评估。

(六)环境保护。对建设项目和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周边群众及有关方面是否有比较强烈的反应进行评估。

(七)食品、药品和生产、社区安全。对食品、药品以及生产和社区安全是否存在风险和隐患、是否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进行评估。

(八)涉农涉牧问题。对农牧区土地、林地、草场经营权转让,项目建设和乡村规划中的农牧民土地征用补偿和人员安置,“两委”选举、村务公开,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政策进行评估。

(九)退役军人政策落实问题。对企业军转干部、复员军官、退役士兵、重点优抚对象等涉军群体在安置、社会保险方面可能引发的问题进行评估。

(十)教育问题。对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校内及周边环境存在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隐患问题,中师毕业生定向就业,民办和代课教师有关待遇政策,以及教职工提出的利益诉求问题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十一)民族宗教问题。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相互勾联制造分裂颠覆活动和以宗教名义进行的非法渗透活动,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以及敌对势力插手和利用我人民内部矛盾,可能对我社会政治稳定带来的现实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因伤害民族、宗教感情和风俗习惯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开展合法正常活动,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做好维护稳定、保障和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十二)对其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等进行评估。

三、  评估责任主体

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报建部门、改革牵头部门,以及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的最终决策、审批部门,是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必须牵头抓好风险评估工作,并对决定事项负责。

(一)各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重大发展改革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企业改制政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资源和能源开发利用,以及土地征用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重大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各级交通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交通运输、交通管理和疏导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七)各级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统筹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及涉农涉牧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社会就业、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军转干部政策、待遇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救灾减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及有关待遇政策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各种物资、商品价格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二)各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医患纠纷、重大疾病预防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三)各级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校内及周边环境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民办和代课教师有关待遇政策、中师毕业生定向就业以及大中小学校教师工资分配政策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五)各级民族和宗教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民族、宗教政策落实中可能发生的新情况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六)涉及其他问题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分工,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多个部门且职能交叉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重大事项,由党委、政府指定或由同级维稳办建议确定牵头负责部门。

(十七)各责任主体在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时,当地维稳、纪检监察、信访、法制公安等部门应派员参加。

四、  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重大事项内容、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二)合理性。主要评估重大事项内容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横向和纵向比较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可能引发相关群体攀比等。

(三)可行性。主要评估重大事项内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等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重大事项出台时机是否成熟,能否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四)安全性。主要评估重大事项内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一旦发生是否有相应的防范、处置和化解预案等。

五、评估形式

(一)公开的形式。通过网络、报刊、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部分公开的形式。征求人大、政协和维稳、信访等部门的意见;通过企业内部公示、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负责人直接听取职工意见等方式向企业职工征求意见;通过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征求群众的意见;征询专家意见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等。

(三)不公开的形式。决策事项确需保密的,可采取相应形式进行分析和评估,但须确保重大决策的合理、合法、合情且不引发社会矛盾。

六、评估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责任部门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准确识别风险。评估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政协以及信访、维稳等部门意见,认真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诉求,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责任部门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衡量、分析和评估,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制定对策和处置、化解预案,作出分析和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

(四)确定风险等级。重大决策拟定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对决策方案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按有关决策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提出对策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要组织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对重点项目的分析和评估报告进行研究论证,确定项目风险等级。

(五)建立分级报告备案制度。经分析和评估,认为决定实施的重大事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风险达A级的(100人以上),重大决策拟定部门和重点项目风险评估部门应及时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摘要》报送自治区维稳部门备案;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达B级的(50人以上),应及时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摘要》报送同级(盟市或旗县)维稳部门备案,当地维稳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维稳部门报告;可能引发少部分群体性事件风险达C级的(10人以上),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留存评估部门。

(六)全程跟踪实施。重大事项经评估付诸实施后,承办部门要不间断地听取社会公众评价意见,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调整对策措施,确保评估事项顺利推进。评估部门、项目所在地区和维稳部门要坚持对评估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加强动态检查和评价,不断改进完善维稳措施。

七、评估结果运用

(一)经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较小、实施条件较成熟的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依照风险控制预案有计划地推进实施。

(二)对于一些较为紧迫、客观上确需加快推进和付诸实施,但又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在识别、降低风险和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三)对经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实施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应暂缓决策或审批。有关方面要及时调整完善原有方案,待条件成熟、风险因素排除后,重新报请实施。

(四)对经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事项,坚决不予实施。

(五)分级调控风险。对存在A级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自治区维稳办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党委政法委领导同志报告,同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对存在B级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盟市或旗县维稳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稳控措施,降低风险、化解矛盾,坚决防止进京或赴区越级上访。对存在C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制定的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六)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维稳、信访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全区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八、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为重大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对应进行评估的重大事项,做到不评估不会上、不研究。

(二)严肃责任追究。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综治委200017号)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不组织评估的;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未能预测到拟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指定的行业(事项)监督部门没有全程跟踪监督,对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四个档案盒

1、            维护档案工作文件档案

2、            维护稳定工作组织、制度、工作职责档案

3、            维护稳定工作简报、月、季报档案

4、            维护稳定工作不稳定因素、重大隐患排查情况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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