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评”的效果是否“稳当”?
发布日期:2013-06-24 15:34 来源:http://www.ksderui.com 点击:
按照《暂行办法》,“稳评”中实际上出现了项目主体、分析主体、评估主体、决策主体,每个阶段的主体都不一样,互相独立,而最终“稳评”报告又只是决策参考。这意味着“稳评”分散了责任,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承担责任的将不再是单个组织或个人。
《暂行办法》将社会稳定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只有评估报告认为项目“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改委才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不过,“低风险”实际上是指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后预计的风险。措施还没实施,“低风险”只存在于理论上和想象中。
另外,对于高、中、低等级如何界定,《暂行办法》并没有明确标准。秦春说,上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最关键的是风险事件参与人数——200人以上相当于高级,10-200人相当于中级,10人以下相当于低级。
例如,尽管“稳评”过程客观起到了沟通信息、听取民意的作用,但此时项目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与最终确定的方案可能不一致。这种基础上的沟通是否真实、有效,还存在很大疑问。
此外,风险调查阶段采取的方式是定量、定性相结合,定性为主的调查方法,能否准确预判风险也有疑问。
一间评估公司的评估人员说,2011年发生在浙江的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导火索之一是上海调整了出租车价格,杭州的“稳评”机构有没有可能预判出这种风险?东部某省的一位政府官员说,他所在的省最近发生了事业单位改革后的职工上访事件,导火线是邻省开始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比本省优惠。
张海波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事物。有些风险确实很难评估,也很难通过一次评估就能发现,所以应该是动态评估,不断完善。